在社交平台盛行網路交友常態化的時代,卻也使網路詐騙延伸更多手段。
當事人(化名雅雅)在收到銀行警示帳戶通知及地檢署的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傳票後馬上聯繫安排律師諮詢,雅雅在諮詢時表示自己不能理解,為何她明明是被騙錢的受害者卻被地檢署以被告的方式傳喚,且去警察局報案說自己被詐騙後,卻被檢察官當作是為了掩飾自己詐欺罪刑的自保行為而不被採信。
雅雅在臉書上交友與網友長期聊天熟識後,兩人漸漸發展成戀人的關係,網友表示自己在國外的戰區營地當軍事醫生,由於環境因素的不便利,希望雅雅提供帳戶代收款項,且轉而購買成虛擬貨幣(比特幣)投資,同時也利誘雅雅用存款購買比特幣,並全數轉出到網友指定的虛擬錢包,出於長時間相處的信任及同情心,雅雅不疑有他的照著指示操作,直到收到傳票後才發覺這一切都是騙局,不只受騙甚至被列為詐欺洗錢的共犯,而且不只有一位告訴人,陸陸續續收到各地方的傳票通知。
此案件律師和當事人諮詢時,再蒐集當事人留下的訊息紀錄和銀行交易紀錄後,成功在士林地檢署獲不起訴處分以及在彰化地方法院判別無罪。
※補充:「依洗錢防制法第14條規定,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該罪名最高本刑7年,依刑法規定,法院是不得諭知易科罰金,因此極有可能面臨牢獄之災,建議尋求專業律師協助,降低訴訟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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