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解釋通姦罪違憲,「通姦除罪化」後如何制裁婚後出軌外遇
2020年大法官做出釋字第791號解釋,認為原刑法第239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也就是俗稱的「通姦罪」係限制個人性自主權,宣告刑法規定違反憲法第22條所保障之基本權。許多民眾熱議,再通姦除罪化之後,是不是就代表可以合法外遇不用受法律約束?
其實就算通姦罪廢除,外遇行為還有受民法約束可以制裁。
結婚三年孩子剛滿一歲時,發現老公的行為以及工作時間有很大的轉變,從前會關心我且兩人關係親密,變得越來越冷淡、愛理不理的甚至會對我不耐煩發脾氣,常常說要留在公司加班或是下班後要去應酬而晚回家,也很頻繁的說工作需要到外縣市出差,至少超過兩天三天,後經過了一段時間才知道原來他與同事外遇,並大言不慚地說:「反正外遇不犯法我不怕你告我,小孩你要就給你,協議書寫一寫離婚吧。」
在朋友的建議下求助了律師協助處理老公外遇行為以及離婚相關事宜,諮詢後律師表示,雖然刑法上廢除了對外遇的處罰,但「侵害配偶權」還是存在。
民法第184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配偶權」也是受到保護的權利之一,可以透過民法保障的權利向對方和第三者一起請求損害賠償,且建議如握有證據先讓律師評估是否適合在訴訟中使用,或是請律師提供專業建議哪些是有利於訴訟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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